關於協會

臺灣資料工程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資料工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Data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簡稱「TDEA」。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結合理論與實務推廣資料工程 技術與應用,增進國內與國際社群交流,培育專業人才回饋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研究國內外資料工程相關技術與應用。
2. 辦理及參加國內外資料工程領域講習、研討會及學術交流活動,提升台灣資料工程領域的國際能見度。
3. 訓練與培養資料工程專業人才,促進會員交流,接軌業界人才需求。
4. 結合產、官、學、研推動資料工程相關技術研發。
5. 接受政府機關及⺠間團體之委託,執行資料工程研究與推廣計畫。
6. 出版資料工程技術文章與著作。
7. 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七種:
1. 個人會員: 年滿二十歲,對資料工程及其相關應用有興趣,且認同本會宗旨者,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為個人會員。
2. 學生會員: 年滿二十歲,就讀於各大專院校在校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 查通過者,得加入本會為學生會員。
3. 永久會員: 個人會員自願一次繳交永久會費者,為永久會員。
4. 榮譽會員: 對本會事業有卓越貢獻,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5. 贊助會員: 對本會熱心贊助或捐助款項達一定金額,經理事會通過者,為贊助會員。
6. 團體會員: 認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每名團體會員得推派兩位代表,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 表)為一權。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外及贊助會員無前述四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不得 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提出正當理由且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應繳清所積欠之會費,始得復會或復權。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經簽准理事長核可後生效。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 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 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後行之。

第 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
2.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之辭職。 3. 聘免工作人員。
4.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全體理事互選之,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 人為理事⻑。
理事⻑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 人代理之。

第 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理事⻑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得置主任委員或召集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 擔任,並由理事⻑提請理事會同意聘任之,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 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招開之。

第 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 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 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 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 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繳納。
1. 個人會員: 新台幣壹千元。 
2. 學生會員: 參佰元。
3. 永久會員: 新台幣貳萬元。 
4. 榮譽會員: 零元。
5. 贊助會員: 新台幣壹萬元。
6. 團體會員: 新台幣伍千元。 

(二)、常年會費:
1. 個人會員: 新台幣貳千元。 
2. 學生會員: 新台幣壹千元。 
3. 永久會員: 無。
4. 榮譽會員: 無。
5. 贊助會員: 無。
6. 團體會員: 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 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11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7 年 2 月 13 日台內團字第 1070006940 號函准予備查。